李那律师亲办案例
确认非婚生子女身份及要求支付抚养费应具有基本的证据
来源:李那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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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李*与原告之母于**因工作关系相识后共同同居生活,生育原告。
(一)刚才出庭的维修自行车的李**的证言可以证实2002年至2004年11月期间被告与原告之母同居生活的事实。而原告的出生在2005年6月13日。原告的出生与被告身份之间具备时间上的吻合性。李**与李*及于**之间无利害关系,其证言真实可靠。法庭应当予以认定。
(二)刚才出庭的李华证明李*曾承认原告是其亲生子。并且(2007)*民初字第1590号案,2007年8月15日开庭笔录第二页被告承认“事实是原告生了一子后只委托一个老年妇女前去找过,并且说是原告的亲戚,当时索要1万元”;2007年7月19日李*夫妇的询问笔录“其实只找过两次,其中一次是其一个亲戚,是一个老太太,要求私了,但要索要1万元……这个老太太来的时候是2005年10月份”。正式因为被告承认了原告是其亲生子,原告之母才委托李华去协商处理此事。
(三)未出庭的残疾人孙**的证言也印证了被告李*与原告之母非法同居并生下原告的事实。刚才代理人也向法庭提交了孙**的病例说明了孙**因骨折刚做完手术,行动困难。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不能出庭的;”该证人与原被告都无利害关系,所以该证人的证言应予采信。
(四)向法庭提交的电话录音,当时于**给李*打电话,李*接了电话,仅“喂”了一声,之后就沉默不语,但未挂断电话。于**与李*因为原告的抚养问题多次磋商。在被告接电话之后,在长达四五分钟的时间内一直保持沉默,对于**所说原告的身份问题既不表示反对也不肯定,实质上是一种默认。如果说接电话的人不是被告,那么被告完全可以直接表明“你打错了”挂断电话。而被告在明知是原告之母打来的电话,并且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一直不表态,足可以推定接电话的人就是被告李*并且李*认可于**所述的原告的问题。
(五)原告的出生证明一页上明确写着父亲李*及其联系方式、地址。虽然是原告之母让医院所写,但那是最初的原始资料。原告的母亲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位具有生育经验的人,当然心理清楚孩子是谁的,更明白生物学上的父亲并不是随便可以误认的。
(六)在**公不立字【2010】5号案中,公安机关未调查知道案件事实的关键证人修自行车的李**及孙**等关键证人。公安机关做出了李*不构成遗弃罪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现济南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中。众所周知,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是排除一切可能性,仅存在唯一性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否则就适用疑罪从无的刑事法律原则。而民事案件的证据是具备高度的盖然性。现原告具备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之母与被告曾经共同同居生活。
(七)被告李*确实曾与于**之间有不正当关系。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民初字第1590号案中,李*向法庭提交了于**发给他的短信“原本你就不要脸,要脸面的话,怎么会骂自己玩过的女人是野鸡呢?”等,这些带有侮辱的话语可以推出,李*的辱骂,与于**带有降低自尊的攻击是一对一的对话形式。从正常逻辑可以得知,对别人辱骂的还击,是想从一定程度上打击降低对方的自尊,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尊严。于**用降低自己社会评价的方式来反抗,足可以推定双方确实发生过不正当关系。
综上证据,再结合原告之母于**与被告李*之间的多次诉讼′(2009)*民初字第327号案抚养权变更之诉,(2007)*民初字第1590号案侵权之诉‵,后在公安机关报案,**区公安机关虽初审下发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但于**提起了复议,现在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中。可以看出原告之母与被告确实同居并生育原告的事实。被告李*明知道原告是其亲生孩子,但迫于社会和其家庭的舆论道德压力而拒不承认。被告在(2009)*民初字第327号答辩称“被告在与原告之母交往过程中给予了一定的帮助,后期因为一些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出于报复提出的诉讼。在2007年8月15日**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第四页解释为“李*对这个事说是诬陷,背景是于**向他们借钱做生意,后不借给于**了,为此发生冲突和埋怨,李*说是嫁祸于他。”滴水之恩应当涌泉之报。这是人之常情。而被告给予于**的帮助,于**理应感恩戴德,但于**不但不表示感谢反而恩将仇报,这符合正常逻辑吗?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于**不但报仇了,还是以把自己曾经非法同居并生育私生子这种严重的毁坏自己名声的方式来向自己的恩人李*报仇,这符合常理吗?尤为严重的是,还向公安机关以追究李*遗弃罪刑事责任的方式报仇,难道于**不知道诬告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答案很明确,于**知道诬告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并且有坐牢的危险。那为什么她宁愿毁坏自己的名声,甚至冒着不惜坐牢的危险也要孤注一致呢?一个普通的抚养关系的民事案件,演变成刑事案件。不言而喻:第一,原告确实是被告李*与于**的非婚生子;第二原告之母确实无力抚养原告,生活的窘境以致原告之母以崩溃的地步。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抚养责任,这是唯一的出路。原告虽然是非婚生子,但是毕竟是活生生的人,原告本身是没有过错的。被告口口声声讲,原告之母诉被告是对其的侮辱,其实很简单,被告完全可以并且有足够的条件来通过DNA验证原被告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而被告一方面否认,一方面又不敢进行科学鉴定,说明了什么?身正不怕影子斜,若不是你的孩子,你有什么不敢面对的?现在原告还小不懂事,等他长大了,你又如何去面对呢?在以上案中,李*的代理词中说“于**一直打电话骚扰吕**和李*,并且打电话给吕**和李*的朋友和家人”,众所周知,如果仅是一般的工作关系,于**又怎么能知道被告李*家人及朋友的电话呢?若被告不承认原告是其亲生子,原告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被告若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亲子关系成立。综上,即使被告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原告的证据足以推定原告之母与被告之间非法同居并生育原告的事实。
二、原告现年还不足五岁,原告之母经历一次车祸后导致双腿残疾,也一直在治疗过程中,根本无法工作挣钱养家。前段时间原告摔伤眼睛去中心医院做手术,因原告之母没有钱,医务室的工作人员多次给被告李平打过电话,但被告至此也未出面。原告之母只好借钱给原告治病。原告现处境十分困难,急需抚养抚育。
三、向法庭提交在“一方拒做亲子鉴定情况下,推定双方具有亲子关系,保护非婚生子合法权益的”司法判例,以作参考。
四、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1200。
从庭审过程也可以看出,原告一直随母亲于**生活,被告从未尽过抚养义务。原告之母现双腿残疾,有无工作,无力抚养原告。根据《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规定。被告有给付原告抚养费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让原告能健康茁壮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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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那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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